(2017)吉0702民初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蒲晓达与张振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晓达,张振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1738号原告:蒲晓达,男,1959年10月1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张振宽,男,1950年3月1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前郭镇。委托代理人:焦鹏飞,前郭县维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蒲晓达诉被告张振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蒲晓达、被告张振宽及其委托代理人焦鹏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原告蒲晓达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因被告是松原市处级干部(已退休),被告于2015年11月承诺能为原告孩子办理工作,原告需向被告交办事费用共计4.5万元,并出具收据两枚,收据上记载“给蒲曦明办理工作。如办不成按时退款”。现已经过近一年半,被告也亲口说工作之事办不成了,但是被告就是不退款。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办事款4.5万元。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原告蒲晓达承认在起诉被告张振宽之前,已就该办事款于2017年3月份向前郭县公安局报案,前郭县公安局已经按照诈骗案件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蒲晓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春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奕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