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胡双如与王度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双如,王度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493号原告:胡双如,男,195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所:孝感市孝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武桥,孝感市孝南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王度清,男,195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所:孝感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双如与被告王度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双如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双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双如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150元,由原告胡双如负担。审判员 周良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心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