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23财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刘志香、山东赛奥工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志香,山东赛奥工贸有限公司,刘伟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财保83号申请人:刘志香,女,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申请人:山东赛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昌邑滨海(下营)经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爱萍,经理被申请人:刘伟超,男,198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申请人刘志香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赛奥工贸有限公司、刘伟超的银行存款1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赛奥工贸有限公司、刘伟超的银行存款1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120.00元,由刘志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孟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公衍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