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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于振洋、青岛恒翔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振洋,青岛恒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266号申请执行人:于振洋,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恒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谢洪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振洋与被执行人青岛恒翔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鲁0281民初10692号民事调解书】中,执行标的为19092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恒翔置业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2016)鲁0281民初10692号民事调解书的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终结(2016)鲁0281民初1069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1069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瑞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