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4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毕俊玲、李树祥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毕俊玲,李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4财保52号申请人:毕俊玲,女,195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被申请人:李树祥,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申请人毕俊玲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沽源县小厂镇人民政府应付给被申请人李树祥的建设新民居工程款人民币17万元。担保人武景广以自己所有的商业楼房一套为申请人毕俊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毕俊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沽源县小厂镇人民政府应付给被申请人李树祥的建设新民居工程款人民币17万元。案件申请费1370��,由申请人毕俊玲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景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瑞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