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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3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缪锡元与郑献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锡元,郑献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李如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3131号原告:缪锡元,男,1968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峰,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杰,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献忠,男,1968年10月30日生,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运河路8号。负责人:沈丽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该公司职员。被告:李如各,男,1981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缪锡元与被告郑献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李如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缪锡元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缪锡元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锡元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3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缪锡元负担。审判员  宋志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云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