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代桂民与西立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桂民,西立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8民初556号原告:代桂民,男,196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被告:西立宁,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桂民与被告西立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桂民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7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代桂民负担。审判员 崔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