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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8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代桂民与西立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桂民,西立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8民初556号原告:代桂民,男,196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被告:西立宁,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桂民与被告西立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桂民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7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代桂民负担。审判员  崔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