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倪守文与陈春玲、刘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守文,陈春玲,刘长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603号原告:倪守文,男,1959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桐柏县。被告:陈春玲,女,1968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桐柏县。被告:刘长春,男,1947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桐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守文与被告陈春玲、刘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守文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守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倪守文承担。审 判 长 宋志刚审 判 员 黄 健人民陪审员 程向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李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