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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倪守文与陈春玲、刘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守文,陈春玲,刘长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603号原告:倪守文,男,1959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桐柏县。被告:陈春玲,女,1968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桐柏县。被告:刘长春,男,1947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桐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守文与被告陈春玲、刘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守文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守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倪守文承担。审 判 长  宋志刚审 判 员  黄 健人民陪审员  程向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李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