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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嘉伟与付东卫、蒋林芝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嘉伟,付东卫,蒋林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164号原告:张嘉伟,住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蒋志纯被告:付东卫,住呼和浩特市被告:蒋林芝,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张嘉伟与被告付东卫、被告蒋林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张嘉伟于2017年6月9日向我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嘉伟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嘉伟撤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1892元,减半收取15946元,由原告张嘉伟承担。审判员  昝东二0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