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嘉伟与付东卫、蒋林芝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嘉伟,付东卫,蒋林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164号原告:张嘉伟,住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蒋志纯被告:付东卫,住呼和浩特市被告:蒋林芝,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张嘉伟与被告付东卫、被告蒋林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张嘉伟于2017年6月9日向我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嘉伟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嘉伟撤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1892元,减半收取15946元,由原告张嘉伟承担。审判员 昝东二0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