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4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海龙诉被告方明彩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龙,方明
案由
彩票、奖券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4486号原告杨海龙,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方明,男,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龙诉被告方明彩票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龙因为管辖权问题,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海龙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闵永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