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04民初16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春与大连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大连市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1674号之一原告:李春,住大连市。被告:大连市中心医院,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春柳学工街42号。法定代表人王凡,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原锦华,女,该院副主任医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世久,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与被告大连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苏 艾代理审判员  谭隽婷人民陪审员  周新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彦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