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安岳县南洋家电有限公司与何远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岳县南洋家电有限公司,何远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604号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南洋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法定代表人:石章忠,总经理。被执行人:何远才,男,195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南洋家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远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2021民初32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何远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远才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南洋家电有限公司偿还欠款29800元及逾期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3元、申请执行费347元。但被执行人何远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远才在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阳信用社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何远才在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阳信用社账户中的存款5000元划拨至安岳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彬审判员 王明宏审判员 郭助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