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贺桂枝与赵久锋、华晓琴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桂枝,赵久锋,华晓琴,赵丰彩,十堰市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监1号案外人施裕清,男,汉族,1957年2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申请执行人贺桂枝,女,汉族,1953年7月22日,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赵久锋,男,汉族,1971年7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华晓琴,女,汉族,1974年11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赵丰彩,男,汉族,1960年9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十堰市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白浪西路悦丰苑小区。法定代表人赵久锋,该公司总经理。贺桂枝申请执行赵久锋、华晓琴、赵丰彩、十堰市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外人施裕清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的(2016)鄂0302执异87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书确有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鄂0302执异87号执行裁定书。二、对案外人施裕清的执行异议重新进行审查。审判长 黄 可审判员 朱新祥审判员 潘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