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褚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4刑初24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褚某某,男,汉族,1965年5月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系黑龙江哈尔滨市道外区城管局保洁一队汽车驾驶员,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7)182号起诉书,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晓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8日8时许,被告人褚某某驾驶无号牌重型专项作业车,在哈尔滨市道外区靖宇街由西向��行驶,当行至北二十道街街口左转弯时,将行人被害人周某某撞倒并碾压,致周某某当场死亡。经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周某某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闭合性胸腹部损伤,气管、肺动脉离断,多脏器破裂,胸腔积血,外伤性大失血而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褚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系自首,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褚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褚某某于2017年1月18日8时许,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无号牌豪泺重型专项作业车,在哈尔滨市道外区靖宇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北二十道街街口左转弯时,因瞭望不够将被害人周某某(女,殁年31岁)撞倒并碾压,致周某某当场死亡。经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周某某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闭合性胸腹部损伤,气管、肺动脉离断,多脏器破裂,胸腔积血,外伤性大失血而死亡。褚某某于案发当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此次事故,经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道外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褚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由检察机关提交举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二、现场勘查笔录;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四、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五、被告人褚某某的供述;六、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无号牌��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孔令红人民陪审员 金 媛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