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1执229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杨祖日、杨祖月相邻关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祖日,杨祖月,杨祖勇,杨祖权,杨祖立,杨祖周,杨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1执229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杨祖日,男,1950年2月3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申请执行人杨祖月,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被执行人杨祖勇,男,194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被执行人杨祖权,男,1952年5月9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被执行人杨祖立,男,1954年7月3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被执行人杨祖周,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被执行人杨栋,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申请执行人杨祖日、杨祖月与被执行人杨祖勇、杨祖权、杨祖立、杨祖周、杨栋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桂0721民初20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桂0721民初202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杨祖勇、杨祖权、杨祖立、杨祖周、杨栋拆除距离杨祖修屋檐边(灵集建(90)字第18-08536号土地)西面2米范围内的围墙和牛栏,预留宽2米、长18米的通道2、案件受理费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依法组织人员对被执行人杨祖勇、杨祖权、杨祖立、杨祖周、杨栋距离杨祖修屋檐边的围墙和牛栏予以强制拆除,并预留了宽2米、长18米的通道。申请人杨祖日、杨祖月在本案中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721民初202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自璟审判员 潘成军审判员 黄耀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莎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