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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3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唐小琼与李立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小琼,李立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3民初1405号原告:唐小琼,女,195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燕燕,南平市建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立新,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原告唐小琼与被告李立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唐小琼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唐小琼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小琼撤诉。案件受理201元,减半收取计100.5元,由唐小琼负担。审判员  曾冬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燕勍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