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8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陈庆漫与深圳市海广包装创意有限公司张海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漫,深圳市海广包装创意有限公司,张海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8303号原告陈庆漫,男,汉族,1968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苍南县,被告深圳市海广包装创意有限公司,住所深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茜坑社区茜坑老村万地工业区18号301-1,组织机构代码58409072-3。法定代表人张运根。被告张海勇,男,汉族,1982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庆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4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经预交。审判员 何冰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 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