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津02民辖终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沈阳恒屹实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沈阳恒屹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2民辖终3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江路1999号。法定代表人:王展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凯,天津纳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恒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86号。法定代表人:田福义,总经理。上诉人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恒屹实业有限公司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6民初239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原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塘民初字第356号民事调解书已就本案管辖作出约定,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沈阳恒屹实业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法应予以维持。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起诉沈阳恒屹实业有限公司,请求判令沈阳恒屹实业有限公司给付未能返还模具而发生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所述原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塘民初字第356号民事调解书对本案管辖权作出约定的上诉主张,因该民事调解书中对本案管辖权并无约定,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立新审 判 员 李庆刚代理审判员 常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赵 旭书 记 员 王伟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