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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1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卢永鹏与朱强、陕西安诺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永鹏,朱强,陕西安诺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1民初456号原告:卢永鹏,男,生于1981年2月19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志,陕西恒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茵茵,陕西恒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强,男,生于1978年9月12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安诺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幸福南路甲字3号副9号。法定代表人:任强,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永鹏诉被告朱强、陕西安诺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卢永鹏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陕西安诺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永鹏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之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永鹏撤回对陕西安诺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起诉。审 判 长  王转琴人民陪审员  米剑忠人民陪审员  宋文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齐 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