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12民初5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沈阳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陕志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志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5597号沈阳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富民南街29-A9号331室。法定代表人于飞,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陕志刚,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1号。负责人叶青,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沈阳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陕志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玲玲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00元,收取173.50元,由原告沈阳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任玲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