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民终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平罗县残疾人联合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平罗县残疾人联合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2民终5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1953年10月11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务工人员,住平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乙,平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罗县残疾人联合会,住所地:平罗县民族大街100号。负责人:丁光林,系平罗县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宁夏大潮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平罗县残疾人联合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7)宁0221民初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乙、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王某甲的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是:1、一审改变案由错误,被上诉人不是有意将感染布氏菌的羊只发放给上诉人,而是其过失行为导致事实发生,应承担侵权责任。2、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被上诉人让上诉人将染病羊只处理掉,检验部门的检验结果结果反复不定,不能反映真实情况。被上诉人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事实不符,请求驳回上诉,依法维持原判。王某甲向一审法院的起诉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各项经济损失336617.61元(其中:医疗费6282.11元,护理费4500元/月×36个月=162000元,误工费4500元/月×36个月=16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交通费1000元,病历复印费35.5元,长期服用药品费用3600元,共计336617.6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一审法院认定,原告的妻子马秀英系三级残疾,2015年11月27日,被告实施平罗县移民残疾人养殖产业扶贫,将从平罗县冉冉肉羊繁育专业合作社购买的四只带有耳标的基础母羊发放给原告家,其中一只羊于发放当天死亡。2016年6月2日,原告因右髋关节疼痛到石嘴山市第三人民医院就医并住院治疗4天,经诊断原告髋关节疼痛待查,医嘱转上一级医院诊治。原告于2016年6月3日、8日在平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了相关检查。2016年6月14日,原告转至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患布氏杆菌病、右膝关节感染、右膝关节骨性关节炎、椎管内占位,原告住院治疗13天,于2016年6月27日出院。2016年7月15日,平罗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原告家中所饲养的8只羊(包括被告于2015年11月27日发放并存活的3只扶贫羊)进行了检测,在采用布鲁氏菌病琥红平板凝聚试验后检测出耳标号201601和02596246的羊只血液为阳性,其余6只为阴性,后采用试管凝聚试验检测,8只羊全部为阴性。原告家人对耳标号为201601和02596246的两只羊进行了处理,现该两只羊已不存在。同时查明,羊只在检疫合格后由相关部门打耳标。另查明,布氏杆菌病一般指布鲁氏菌病,在我国羊为主要传染源,人群对布鲁氏菌普遍易感,人接触带菌动物、食用病畜及其乳制品,吸入含菌的尘土或菌进入眼结合膜均可被感染,通常有1至3个月的潜伏期。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查清的案件事实,本案案由应由立案时的侵权责任纠纷变更为健康权纠纷。布氏杆菌传染的途径较广,被告发放的扶贫羊经动物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检测未感染布氏杆菌,原告患布氏杆菌病与被告发放扶贫羊的行为无因果关系。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75元(缓交),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上诉人王某甲主张被上诉人平罗县残疾人联合会为其发放的扶贫羊只患有布氏杆菌,其在饲养过程中被患病羊只传染布氏杆菌导致住院治疗产生经济损失,要求被上诉人平罗县残联对其赔偿,但上诉人王某甲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患病是由被上诉人平罗县残联发放的扶贫羊只所传染,一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检测报告也能够证实扶贫羊只未感染布氏杆菌,因此上诉人王某甲患布氏杆菌病与被上诉人发放扶贫羊的行为无因果关系,其主张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上诉人王某甲关于一审法院改变案由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丽娟审判员 陈浩峰审判员 马少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