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6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福林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杨新新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福林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杨新新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6528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福林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江社区居民委员会105国道碧江工业区北1号之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553501984。法定代表人:梁伟堂,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新新,男,199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福林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新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以原、被告就本案中介费支付事宜已于2017年6月6日达成和解,且被告也于2017年6月6日支付中介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福林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福林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42.56元,减半收取计121.28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福林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福林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自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铭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