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冀州市福兰德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冀州市五金厂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恢3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冀州市福兰德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冀州市五金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02)冀民二初字第01-3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员 刘增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