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吴铭剑与毛利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铭剑,毛利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104财保53号申请人:吴铭剑,住址内蒙古赤峰市。被申请人:毛利东,住址呼和浩特市。申请人吴铭剑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毛利东在察右后旗交通局的工程款采取冻结保全措施(价值800000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自愿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并提供了担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铭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毛利东在察右后旗交通局的工程款800000元,期限为三年(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吴铭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常建华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李滢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