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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3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邱淑华与杜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660号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对原告邱淑华与被告杜志军、刘应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闽0521民初366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闽0521民初3660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1页第3行至第4行之间增加一行补正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敬虹,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审判员  谢惠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庄彦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