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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唐峰与上海舞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严婷婷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峰,上海舞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严婷婷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1497号原告:唐峰,男,汉族,1982年10月2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被告:上海舞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盛凯强。被告:严婷婷,女,1991年2月1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原告唐峰与被告上海舞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严婷婷股权转让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10元,由原告唐峰负担。审判员  张文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