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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4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闫卫卫与成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卫卫,成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24行初16号原告闫卫卫,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魏县。委托代理人史献军,男,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魏县分所律师。被告成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李文明,该队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卫卫诉被告成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闫卫卫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卫卫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卫卫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卫卫承担。审 判 长  马千海人民陪审员  宇士杰人民陪审员  王晓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文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