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田蓬羽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蓬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22刑初23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蓬羽,男,1994年6月22日出生,满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梨树县,现住梨树县。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4月11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检刑诉(2017)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蓬羽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彤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蓬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田蓬羽窜至梨树镇“快乐忆粥”饭店门口,用事先准备好的手锯将饭店的U型锁锯断,然后进入饭店内将收银台抽屉内6374.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被告人田蓬羽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并认为:被告人田蓬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被告人田蓬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王某、林某证言及现场勘验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返还收据及谅解书、现场照片、指认笔录和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蓬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视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及涉案财物已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蓬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刘秀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