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民初4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通辽市华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春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市华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春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4136号原告通辽市华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金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璐,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被告刘春勇,男,1971年08月26日出生,汉族,通辽市申龙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华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春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辽市华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市华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春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通辽市华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安小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