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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冷正伟与彭辉、阳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正伟,彭辉,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冷正伟,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彭辉,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阳玲,女,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冷正伟与被执行人彭辉、阳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2021民初19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彭辉、阳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辉、阳玲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冷正伟偿还借款14290元及利息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彭辉、阳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执行司法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彭辉、阳玲在金融部门无银行存款、在房管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在工商管理部门无企业注册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在车管部门有车辆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彭辉、阳玲与申请执行人冷正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彭辉、阳玲在2017年3月底之前向申请执行人冷正伟偿还借款14290元及利息,并缴纳执行费1400元。”现被执行人彭辉、阳玲已缴纳执行费1400元。现被执行人彭辉、阳玲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冷正伟案件执行情况和财产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冷正伟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1执恢5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彭辉、阳玲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冷正伟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助忠审判员  王明宏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继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