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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202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红星国民村镇银行与被告吴孝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吴孝忠,范玉兰,李正林,杨凤莲,李进林,陈雅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202民初439号原告: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农十三师大营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057735630U。法定代表人:周承平,系董事长。被告:吴孝忠,男,藏族,1962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新疆哈密市大泉湾乡。被告:范玉兰,女,藏族,1965年11月16日出生,现住新疆哈密市大泉湾乡。被告:李正林,男,藏族,1986年8月24日出生,现住新疆哈密市大泉湾乡。被告:杨凤莲,女,藏族,1989年9月24日出生,现住新疆哈密市大泉湾乡。被告:李进林,男,藏族,1986年4月21日出生,现住新疆哈密市大泉湾乡。被告:陈雅倩,女,汉族,1990年6月5日出生,现住新疆哈密市大泉湾乡。原告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孝忠、范玉兰、李正林、杨凤莲、李进林、陈雅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林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