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9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振宇与杨飏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宇,杨飏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9524号原告:王振宇,男,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西美,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曼,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杨飏,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宇诉被告杨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宇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振宇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原告王振宇已预交),由原告王振宇负担。审判员 丁向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心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