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3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蓬安兆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何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蓬安兆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何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3民初1164号原告:蓬安兆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358649465XU)。地址:蓬安县。法定代理人:钟波,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唐辉,蓬安县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冲,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原告蓬安县兆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蓬安兆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蓬安兆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蓬安兆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