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8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南宁鑫河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与唐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鑫河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唐秋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8民初1134号原告:南宁鑫河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顺风街一巷106号。法定代表人:黄桂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英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唐秋,男,壮族,1983年9月7日出生,住广西扶绥县,原告南宁鑫河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南宁鑫河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南宁鑫河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