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一人民医院与陆满清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一人民医院,陆满清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33号原告: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一人民医院,地址:西昌市下顺城街*号。法定代表人:曹力生,系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桀,男,汉族,1978年11月6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凉平,四川元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陆满清,男,汉族,1940年12月19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居民。原告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一人民医院诉被告陆满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一人民医院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一人民医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一人民医院撤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原告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一人民医院负担。审 判 长 吴 蓉审 判 员 马晓方人民陪审员 包开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