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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帅红与XX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帅红,XX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31-2号申请执行人王帅红,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XX平,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帅红与被执行人XX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帅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陕0112民初42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5440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XX平名下银行存款已被公安机关冻结、名下无房产,名下有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办理查封手续,但未能实际控制该车。且已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晓纲审判员  叶 军审判员  贺 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