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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姚芳与河南英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姚芳,河南英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1585号原告:李姚芳,女,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被告:河南英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钜桥镇计生办院内。原告李姚芳与被告河南英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李姚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姚芳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志兴审 判 员  王向东人民陪审员  刘文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屈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