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姚芳与河南英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姚芳,河南英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1585号原告:李姚芳,女,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被告:河南英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钜桥镇计生办院内。原告李姚芳与被告河南英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李姚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姚芳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志兴审 判 员 王向东人民陪审员 刘文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屈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