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恢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赵小瑶与王茂梅、邓开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瑶,王茂梅,邓开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恢120号申请执行人:赵小瑶,女,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王茂梅,女,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邓开杰,男,196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川0522民初21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赵小瑶申请执行王茂梅、邓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王茂梅、邓开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赵小瑶借款本金及利息205613元、财产保险费1000元、垫付、诉讼费用3358元。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小瑶前述债权已获受偿42132.17元,由于被执行人王茂梅、邓开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川0522民初221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陈禹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鞠青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