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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怀菊、曾国兴;胡本良;胡本容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怀菊,曾国兴,胡本良,胡本容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151号原告:黄怀菊,女,汉族,1965年5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原告:曾国兴,男,汉族,1989年5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胡本良,男,汉族,1968年5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胡本容,男,汉族,1964年2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怀菊、原告曾国兴诉被告胡本良、被告胡本容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怀菊于2017年6月12日以当地政府组织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本良、被告胡本容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黄怀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怀菊、原告曾国兴撤回对被告胡本良、被告胡本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黄怀菊、原告曾国兴承担。审判员  任洪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邱雯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