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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民初2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黄友武与周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友武,周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清远假日半岛碧桂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2475号原告:黄友武,男,汉族,1971年6月28日出生,住广西北流市,被告:周顶,男,土家族,1994年5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利川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3、305号首层西面、2、6、7、8、14、22层。负责人:叶健明。被告:清远假日半岛碧桂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花兜开发区清远假日半岛员工宿舍楼201室。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友武诉被告周顶、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被告清远假日半岛碧桂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友武以其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为由,要求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友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友武负担。审判员 刘 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慧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