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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广西千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高甲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千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高甲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418号原告:广西千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南站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刘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启亮,广西胜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甲荣,男,汉族,1982年7月2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原告广西千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甲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广西千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千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97元,减半收取计848.5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198.5元,由原告广西千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方扬慧人民陪审员  陆 敏人民陪审员  邓秀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文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