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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10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孙承进、郭东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承进,郭东风,董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0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承进,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郭东风,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被执行人董勃,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申请执行人孙承进与被执行人郭东风、董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承进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向三名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三名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2213元,执行费4200元。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五日内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因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作出对关英兰、孙西臣、边艳峰拘留15日并将三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但因未找到被执行人,未能实施拘留。此外,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28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志勇审判员  张青山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