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2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万方辉与翁忠孝、王彩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方辉,翁忠孝,王彩香,李士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民初2772号原告:万方辉,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盼盼,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忠孝,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王彩香,女,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李士国,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万方辉为与被告翁忠孝、王彩香、李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方辉的委托代理人金盼盼、被告翁忠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彩香、李士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方辉起诉称:原告与被告翁忠孝通过朋友认识,被告翁忠孝因生意需要,于2016年11月20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由其亲笔出具借条1份。被告翁忠孝和被告王彩香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系夫妻共同债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翁忠孝催讨借款,被告归还了2万元,但对剩余的被告借故一再推脱,至今未还。被告李士国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翁忠孝和被告王彩香立即共同归还原告8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20日为4800元,剩余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7年2月3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告李士国对上述金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归还了6000元,原告申请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翁忠孝和被告王彩香立即共同归还原告7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借款之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翁忠孝答辩称:被告不认识原告,当时是被告李士国将被告带到“小眼睛”(音)那里借款,借条是被告书写的,但款项并没有交付给被告,实际是被告李士国所借,用于赌博。被告王彩香对该笔借款不知情。原告万方辉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借条1份。拟证明被告翁忠孝向原告借款,被告李士国提供担保的事实。2、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1份。拟证明被告翁忠孝、王彩香于1990年11月9日登记结婚的事实。经质证,被告翁忠孝对证据1上借款人系其书写无异议,对证据2无异议。本院已向被告王彩香、李士国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三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综上,原告出示的上述证据合法有效,本院对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翁忠孝于2016年11月20日出具借条1张,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2%,被告李士国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字。被告翁忠孝、王彩香于1990年11月9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翁忠孝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经催告,被告翁忠孝仍未返还,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王彩香对该债务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李士国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翁忠孝、王彩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万方辉借款本金74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11月20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李士国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士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翁忠孝、王彩香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1元,减半收取880.50元,由被告翁忠孝、王彩香负担,被告李士国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761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李 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章佳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