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9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上海宝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捷润液体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宝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捷润液体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9360号原告:上海宝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浦卫公路8261号第1幢。法定代表人:郑乐强,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恩驰,公司员工。被告:青岛捷润液体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黄河东路81号403室。法定代表人:刘从俊,职务经理。原告上海宝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捷润液体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宝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624元,减半收取9312元,由原告上海宝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魏 来审判员 刘伟春审判员 牟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安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