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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3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敖军、敖琴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军,敖琴,龙茶秀,敖单,江西圣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3执35号申请执行人:敖军,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6031219831008153X,住所地:芦溪县银河镇敖家坊村山下里19号。申请执行人:敖琴,男,汉族,1986年10月5日出生,住所地:芦溪县。申请执行人:龙茶秀,女,汉族,1964年6月23日出生,住所地:芦溪县。申请执行人:敖单,女,汉族,1990年1月16日出生,住所地:芦溪县。被执行人:江西圣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芦溪县宣风生物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058825005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敖军、敖琴、龙茶秀、敖单与被执行人江西圣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敖军;敖琴;龙茶秀;敖单申请执行3055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归还义务。已将被执行人江西圣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经穷尽一切财产调查措施,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323执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俊审判员 颜 强审判员 单 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志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