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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1执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谢圣辉与湖南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云志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圣辉,湖南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云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1执1227号申请执行人谢圣辉,男,1973年3月4日出生,住所地冷水江市。被执行人湖南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轶材。被执行人湖南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朝阳中路1219号。法定代表人丁四军。被执行人杨云志,地址娄底市。谢圣辉与湖南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云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5)冷民二初字第172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云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谢圣辉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湖南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云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谢圣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云志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谢圣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阳自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四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