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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执462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陶雪珍、杨仁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雪珍,杨仁西,周顺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462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陶雪珍,女,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杨仁西,女,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周顺福,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黄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03执4620号之二执行裁定,于2017年5月31日10时至2017年6月1日10时止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周顺福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周扬(身份证号码)以最高价人民币175000元竞得上述拍卖标的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被执行人周顺福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奥迪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FV2A28V3F5011547)通过拍卖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给买受人周扬所有;二、强制注销车牌号为浙J×××××奥迪牌小型轿车上的抵押权(抵押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三、买受人周扬应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抵押权注销以及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林 森代理审判员  柯澄川代理审判员  陈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邵 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