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民终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与田转叶、乔瑞莲、李晓洁、李金刚、王楠、王亚茹、方铁寿、杨飞、许永琪、王恒、韩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田转叶,乔瑞莲,李晓洁,李金刚,王楠,王亚茹,方铁寿,许永琪,杨飞,王恒,韩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7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东风大街与仓程路十字向南100米。负责人:吴迪,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莉芳,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芸,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转叶,女,194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死者李占武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瑞莲,女,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系死者李占武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洁,女,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系死者李占武之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刚,男,199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系死者李占武之子。以上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占军,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系死者李占武之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楠,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亚茹,女,199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肖鹏,陕西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赵昂,陕西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铁寿,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方小娟,女,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方铁寿之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永琪,男,199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飞,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恒,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晨,男,199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转叶、乔瑞莲、李晓洁、李金刚、王楠、王亚茹、方铁寿、杨飞、许永琪、王恒、韩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富平县人民法院(2015)富平民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判处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2015)富平民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晏 海审 判 员 邢维利代理审判员 郭 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