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2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秀芬与孙国成、祝艳珍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2执95号申请人王秀芬,女,196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孙国成,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祝艳珍,女,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2017年2月23日本院受理了王秀芬申请执行孙国成、祝艳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接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3月6日将被执行人孙国成工商银行×××账户内10000.00存款予以扣划,3月7日将被执行人祝艳珍建设银行×××账户内32000.00存款予以扣划,扣划后继续冻结,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内0722执9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忠审判员 金 戈审判员 李冬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