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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保12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宁国市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国市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市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国市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保129号之五申请人:宁国市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津河西路2号M-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559211407K(1-1)。法定代表人:王进,总经理。被申请人:宁国市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津河西路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551815775G。法定代表人:何晓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宁国市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国市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7)皖1881执保129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对宁国市峻安建设工���脚手架搭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现因案件审理需要,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宁国市峻安建设工程脚手架搭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国市独山路南侧房产(不动产权证号00067384)的查封。审判员  程文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哲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皖1881执保129号之五宁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我院对申请人宁国市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国市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纷一案中的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解除对宁国市峻安建设工程脚手架搭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国市独山路南侧房产(不动产权证号00067384)的查封。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0一七年月日 搜索“”